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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
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
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
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2002年
1月1日起全国的纳税人,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
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固定资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4%减半征收。
2004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4]156号),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
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7]7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
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8]94号),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
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9年1月1日~2013年8月1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
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处置不同时期购买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以下要求缴纳增值税:
第一,上述东北三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可按4%减半征收;2004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二,上述中部六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7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7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三,上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8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8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四,除上述三项涉及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9年1月
1日以后购买的(不包括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五,关于处置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类固定资产,上述前三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分别从2004年、2007年、2008年开始,允许抵扣此三类固
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现在处置此三类固定资产应按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上述第四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处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此三类固定资
产的,按4%减半征收,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六,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旧固定资产,购买时出售方按适用税率销售,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是适用该税率,而不论购买时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及抵扣凭证;购买时出售方是按4%减半征收,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可以享受4%减半征收的政策。
第七,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处置固定资产,无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统一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80万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
(1)80万是含税的收入还是不含税的收入?
(2)“年”指的是1.1-12.31日吗?能举个例子具体说明一下吗?
答:(1)根据下列文件规定,80万元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另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您的理解不正确:“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不是您理解的公历年。贵公司如果从2011年3月份开始算起,那么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指的是到2012年2月份为止算一个周期,如果在这段期
间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就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