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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的税减减免服务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保障。


科沃提供一流的服务
科沃财务本着客户为本的理念通过专业的讲解优质的代理服务以及保姆式的随访流程为企业提供周到的帮助


专业的技术团队
科沃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力求完美对于税减减免也不例外。宜久的税减减免申报团队由公司骨干员工领导,他们有着多年的经验团队中不乏曾在各类保税区以及经济开发园区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员工。他们对各类税减减免政策了如指掌。


良好的合作平台
科沃财务和各级税务机关以及海关等政府机构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使得宜久在申报时显得游刃有余


贴心的咨询服务
科沃在帮助客户代理申报之余会定期组织讲座为客户解答税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以及最新政策的宣讲。通过宜久的努力使客户不花一分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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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问:企业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能否按补发的时间分摊到每个月份,加上前期发放数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各地也有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4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支出80万元。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61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请问2009年超过税法规定标准5万元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
  若你公司是选用应付税款法,2009年超过税法规定标准5万元,不涉及会计处理。
  若你公司是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该5万元差异,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将形成可抵扣减时间性差异。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假设你公司所得税税率25%,并且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
  2009年度分录:
  借:递延税款 12500(5×25%)
   贷:所得税 12500
  2010年度该5万元还不能抵减,不做账务处理。








问:单位组织出去旅游,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组织旅游,对雇员应计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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