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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的账目是企业运作的保障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能意识到这一点常常等到需要时才发现积重难返,宜久以其高效的工作和专业的精神为企业解决困难。


    纵观我们的财务发展历程一个做财务的机构从最早只要会做做加减乘除到现在需要持证上岗,从仅接受企业内部制度的管理到国家出台专门的法规文件。而财务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企业高管中必定会有一位财务总监。


    可见财务现在不仅是记账那么容易更是企业决策的情报信息基础。然而并不是每个企业都会意识到这一 点,对于账目的记录并不科学乃至一些小到几元的账目就随手记载一张纸上了事。久而久之当企业决定重建财务体系时发现已经力不从心了。


    科沃针对企业这一点将项目化整为零以最精细的方案为企业账目做出最好的整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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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重建


资产核算


税收核算


税收清缴


财务制度优化


如果发票丢失了,要如何处理?发票开出后才丢失的处理如下文所示。

一、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二、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问题描述: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税率有哪几种?小规模是不是3%?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简易征收的征收率包括:
    
1、3%  可查看文件:财税【2013】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2、4%  可查看文件:财税〔2009〕9
    
3、6%  可查看文件:财税〔2009〕9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问:我公司邀请新加坡一家设计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建筑设计咨询,约定设计费为20万元,并承担对方两次到境内现场的差旅费(限额为每次10万元),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新加坡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计劳务,其中两次到现场(境内),新加坡公司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在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如下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我国与新加坡公司有税收协定,新加坡公司的人员到境内现场工作,如果在任何十二个月在连续或者累计未超过183天的,新加坡公司在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具体判定标准按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其取得的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新加坡公司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新加坡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指定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新加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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