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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智库

分公司的税收问题

以是否从事经营区分,分公司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分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与总公司完全相同,从税收的角度讲,为独立核算的主体;非经营性的分公司只是从事总公司经营项目的联络与沟通,或从事总公司的市场开拓及宣传业务,从税收的角度讲,为非独立核算的主体。两种分公司在缴税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以下作简要分析:
所谓独立核算,是指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一个分公司要进行独立核算,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实务中,一般只有真正从事经营业务的分公司才会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对外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业务,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对于这种分公司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缴纳,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             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分公司选择此种缴税方式,也同一个独立的法人一样,实行按季预缴,年底汇算。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5天内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预缴所得税额,年底结束后5个月内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多退少补。
 
二、             汇总回总公司合并缴纳
分公司如申请企业所得税汇总回总公司合并缴纳,需经总公司同意并经税务机关批准,由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所得税率方面,如果总公司所在地与分公司所在地的规定不同,在计算纳税额时应注意区分:
1、    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如果其分公司从事的仍然是生产加工业务,分公司所得税率适用分公司所在地规定;如果分公司从事的是购销业务,则要区分计算,如销售的产品系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总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如其销售的产品非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
例:A公司为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已增加分销权),主要生产电源配件,企业所得税率为15%,已过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因为拓展业务的需要,A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B,由B负责北京及周边地区的电源销售业务,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4%。2005年,B销售电源配件总额500万元,其中包括总公司自产产品300万元和非自产产品200万元。则分公司2005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为:300*15%+200*24%=93万元
2、    对于其它类型企业来说,所得税额一律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
实行独立核算,有利于总公司了解分公司的盈亏情况,但因为一般分公司大多本身并无太多资产,容易出现利润偏高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务规划,所以如实行分公司独立核算,企业也一般会通过提高流转价格等方式提高分公司的经营成本。
非经营性分公司因为没有涉税收入,无需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任何发票,所以不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缴纳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非独立核算仅指财务帐目的处理,分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每个月仍需向税务部门做税务申报,只不过这种申报是零申报而已。如果企业因为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而忽略了报税的细节,则有可能最终招致税务机关的罚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分析仅针对与总公司处于不同税务管辖区域的的分公司而言,与总公司处于同一税务管辖区域的分公司仍要统一汇总回总公司缴纳。